分享网路直播的常见纠纷与六大风险
网络直播带货直播涉及选品(品控)——谈价(合同签订)——平台对接——直播推广——交易下单——商家发货——售后服务整个链条,因此涉及诸如广告、产品质量安全、商品外包装、标签规范、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的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更是极其之多。
风险点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直播宣传违规
虚假广告系直播间频发问题。很多主播为了达到增加销量的目的对产品予以夸大虚假宣传。虽然直播具有随机性的特点,但是主播带货的视频资料仍然可以被截取,直播间中各类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引人误解宣传依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
对于属于直播创意还是虚假宣传的边线界定,以是否能够引起大众误导、使大众信以为真为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虚假广告的认定因为举证责任在主播及其背后的商家,相对容易处罚,考虑到目前的监管形势,一旦被认定为虚假广告,处罚较重。
常见的网络直播中虚假广告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直播宣传的产品成分、功能,在真正的商品当中是不存在,这是一种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处罚相对较重。
第二,涉及到商品的性能功能夸大宣传。此类是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较多的案件。主要判断的依据是“是否对购买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这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都有可能构成虚假广告。
第三,虽然有真实依据,但是真实依据有一定的限制,直播宣传未说明该限制的。如宣传“销量第一”但是此“销量第一”系特定时间段和特定地区,但是在直播中未明确说明限制条件。此类案件,尽管有真实性依据,但是因为有一定的限制且真实依据与宣传不符合,亦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为了防止直播中相关宣传涉嫌虚假广告,主播应对宣传的核心用语预先提交专业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直播宣传的内容可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支撑,宣传内容可被证实。
风险点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直播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大致有两种类型:第一,直播带货商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等;第二,直播过程使用的画面、播放的声音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一)直播带货产品侵犯他人商品知识产权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卖侵犯知识产权产品等问题,依据《商标法》《专利法》,重点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主播在设计直播活动总体进程安排时就应注意直播间里使用的、产生的作品的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确保直播中出现的诸如音乐作品、播放的声音、宣传物料中摄影作品、背景板、宣传画、类电作品、美术作品(字库输出的单字)等均取得相应授权。此外,做到不随意更改、修改、使用他人的作品。同时做好自身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主播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如广告中出现音乐、图片、独创性字体,需查验有无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著作权授权文件。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的,需查验有无该他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的文件。
风险点三:直播间言语行为不规范
直播间言语行为规范:广电总局和相关监管部门对直播的内容也有着明确的要求,例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等。对于多次出现问题的直播间和主播,采取停止推荐、限期整改等处理措施,严重者将被纳入黑名单永久不得再开展直播。因此,让主播了解该等要求也相当重要。
鉴于网络带货直播具有临时性、直播性的性质。与预先进行拍摄、剪辑的商业广告宣传片不同。此项亦属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常见主播违法类型主要包括:使用绝对化用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普通食品广告直播中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医疗作用(提高免疫力)、语言有悖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使用“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化解小人、旺人、旺财、助吉避凶”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宣传产品产地时将“台湾”与“中国”并列)、宣传酒类产品出现饮酒动作等。
网络主播应当将做到对于风险、敏感、禁用词库熟悉,避免在直播中出现相应违规现象。
风险点四:选品问题与消费者保护
《指导意见》要求压实有关主体法律责任,对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商品经营者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价格法》《商标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依法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针对网络直播营销中售后服务保障不力等问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查处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等违法行为。
因为网络主播直播带货涉及产品销售,因此难以避免涉及消费者保护问题。主播应充分在选品时重分进行调查审核、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家通过事先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同时对于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等基本的消费者权益保障进行落实。
五、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防范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采取如下方式避免相关风险:
第一,与商家订立详尽书面合同
在合同中载明广告主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商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工作联系单等。
第二,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严格审查
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如,食品、药品、保健品、健身用品、宠物、易燃易爆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商品、日用工业品等)以及“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服务”(如,医疗、美容、护理、餐饮、交通、旅游、劳务等)应当予以严格审查,确保对卖家的资质资格尽到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六、直播所涉及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后出台《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废止)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T/ZJWS 001-2020 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
《关于防范金融直播营销有关风险的提示》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通知》,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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